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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并不能成为杨佳滥杀无辜的理由。

谁都知道,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注册资本的重要性大大下降,除了特种部门,很多企业注册资本的多寡并不重要。充分认识营商环境恶化的严重性是十分必要的,认清导致营商环境恶化的根源和发生机制更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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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罪名基本上是为民营企业设置的,是营商环境恶化的祸首。而案子因当地县委书记而起。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么大的事情,当地的县委书记张志国竟然称不知道。最为可怕的是,无论他们怎么不依法行政、有时到了任意妄为的地步,也没有人去追究他们,被害人也无能为力,他们的违法成本低到了可以忽略,这样的状况对社会的伤害是巨大的,伤了无数企业家的心。进入专题: 陈康夏

辽宁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对其加油站拆迁补偿处理,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被当地判了诽谤罪。谁都知道,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注册资本的重要性大大下降,除了特种部门,很多企业注册资本的多寡并不重要。这样的结果也是律师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共努力的结果,最终的荣誉应该归三方共同享有。

为农民工、穷人等弱势群体辩护的,便是英雄,为坏人辩护的,自然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了。(4月24日该网站首页文章《邱兴隆,我为你感到羞耻。邱兴隆先生给曾锦春先生担当辩护律师,自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而曾锦春先生被斥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大抵也是事出有因。另一方面,互联网、纸质媒体的高强度关注使得群情汹涌,给司法机关也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曾锦春先生涉嫌贪污腐败,可在代表国家机器的公诉机关面前,他一样是软弱无力的,是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被判定有罪的。宪政体制下的法律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以明文方式将公众所认可的规则确立了下来,防止国家机器随意侵犯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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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该追求公平、正义,这一点没有错,但他们作为法律人的一部分,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同时,也应该尽量实现程序正义。只要是合法的、正义的东西都可以拿到阳光底下晒一晒,司法活动亦不例外,但关键是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否坚守自己的原则?很难想象,中国的法官也能做出像辛普森杀人案一样的判决。这也是人们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原则。近日,曾锦春在长沙受审,邱兴隆担任其辩护律师,引起了一些网友的反感,如博客日报的网友德先生就撰文说道:邱兴隆先生,你应该为你的行为感到可耻,在法律上,你无罪,但是在道义上,你是最(罪)人,在一个贪污横行的社会中,你用国家培养的东西,来为贪官辩护,你的行为是在和全中国人民做(作)对,不要以为你会为自己能够颠倒是非而感到自豪,即使你能做到,你将永远背负着一种道义上谴责,你是人民的罪人。

后者是人治社会里老百姓出于对实质正义的淳朴追求,对青天大老爷所提出的要求,岂能套用在法治社会里的法律人身上?其次,法律的公平、正义应该体现在两个层面: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他如果眼睁睁地看着坏人受到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处罚,那才是对法律的最大亵渎,对公平、正义的最大藐视呢。昨天,邱兴隆出现在法庭上时,也有些法院的工作人员打招呼说:‘邱老师来了。在这么一个大背景下,律师便被视为理应在进行辩护活动之前有一番自己的价值判断与是非选择——你为谁辩护就等于你赞成谁、支持谁。

邱兴隆何许人也?著名刑法学家,湘潭大学前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现任教于厦门大学,长沙醒龙律所负责人,主张中国全面废除死刑的激进派。同样地,如果我们今天剥夺了曾锦春先生的自我辩护和聘请律师的权利,那么最终结果能否公平、正义,能否说服众人,能否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恐怕还要打上好几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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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方式作用有效,但又事出无奈,笔者称之为司法公正实现过程中的以毒攻毒。在相关的司法活动中,律师其实充当的就是保卫公民的角色,防止国家机器侵犯人权的事情发生。

可事实是否如此呢?首先,律师就不承认,也不应该承认这种强加于己的道义义务。……至于邱兴隆先生的辩护活动,则被斥为向公诉人连连发难(《巨贪曾锦春庭上哭穷 大牌法学家作辩护连连发难》,《广州日报》4月24日李钢报道)。一方面,中国司法由于人事、财政的不自主,丧失了起码的独立性,并在政治腐败的影响下日益腐化一个坏人逃避了惩罚,自是不公平、非正义的,但一个坏人受到了过分的惩罚,又何尝是公平、正义的?既然一个小偷不应该被愤怒的人群打死,一名妓女不应该被游街示众,那么一个贪官必然要受死、要判无期徒刑吗?如果不是必然的,那么律师应不应该为他受到过分的控诉或惩罚说上几句话?诸位请牢记:这不代表律师就是支持官员们贪污腐败,而是觉得他们不应该受到过分的处罚。要知道,一个人再怎么心肠歹毒,再怎么富得流油,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一样是软弱无力、不堪一击的。律师的最大职责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第三,任何人非经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不得被判为有罪,并因此付出代价。律师应该追求公平、正义,这一点没有错,但他们作为法律人的一部分,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同时,也应该尽量实现程序正义。

他如果眼睁睁地看着坏人受到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处罚,那才是对法律的最大亵渎,对公平、正义的最大藐视呢。在相关的司法活动中,律师其实充当的就是保卫公民的角色,防止国家机器侵犯人权的事情发生。

邱兴隆先生给曾锦春先生担当辩护律师,自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而曾锦春先生被斥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大抵也是事出有因。这也是人们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原则。

这样的方式作用有效,但又事出无奈,笔者称之为司法公正实现过程中的以毒攻毒。(三)余论相反,我倒是对群情汹汹下的司法公正感到担忧。孙国栋先生在评价《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一书时说道:‘两案审判的可贵之处首先在于,以依法审判代替了专权擅断、私刑滥罚。后者是人治社会里老百姓出于对实质正义的淳朴追求,对青天大老爷所提出的要求,岂能套用在法治社会里的法律人身上?其次,法律的公平、正义应该体现在两个层面: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近的有媒体带着偏见色彩的报道,远的有马克昌、张思之、田文昌等法学家一一中箭的前车之辙。邱兴隆先生为之进行辩护,其实也是在实践宪政精神,保卫公民人权——哪怕他内心没这么想过。

……至于邱兴隆先生的辩护活动,则被斥为向公诉人连连发难(《巨贪曾锦春庭上哭穷 大牌法学家作辩护连连发难》,《广州日报》4月24日李钢报道)。邱兴隆何许人也?著名刑法学家,湘潭大学前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现任教于厦门大学,长沙醒龙律所负责人,主张中国全面废除死刑的激进派。

只要是合法的、正义的东西都可以拿到阳光底下晒一晒,司法活动亦不例外,但关键是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否坚守自己的原则?很难想象,中国的法官也能做出像辛普森杀人案一样的判决。近日,曾锦春在长沙受审,邱兴隆担任其辩护律师,引起了一些网友的反感,如博客日报的网友德先生就撰文说道:邱兴隆先生,你应该为你的行为感到可耻,在法律上,你无罪,但是在道义上,你是最(罪)人,在一个贪污横行的社会中,你用国家培养的东西,来为贪官辩护,你的行为是在和全中国人民做(作)对,不要以为你会为自己能够颠倒是非而感到自豪,即使你能做到,你将永远背负着一种道义上谴责,你是人民的罪人。

一方面,中国司法由于人事、财政的不自主,丧失了起码的独立性,并在政治腐败的影响下日益腐化。昨天,邱兴隆出现在法庭上时,也有些法院的工作人员打招呼说:‘邱老师来了。但这样的方式很有限,却是确定无疑的,它不过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民意暂时妥协,做出的一点安慰举动罢了。曾锦春先生涉嫌贪污腐败,可在代表国家机器的公诉机关面前,他一样是软弱无力的,是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被判定有罪的。

在一些典型案例中,司法机关纠正了错误的做法,或违心又违法地改正了判决结果,实现了人们所期待的实质正义。可惜的是,很多人的理解仅停留在这一层面上,没能深入到其背后的含义:一个人应该为他所做的坏事负责,也应该不为他所没做的坏事负责。

在这么一个大背景下,律师便被视为理应在进行辩护活动之前有一番自己的价值判断与是非选择——你为谁辩护就等于你赞成谁、支持谁。另一方面,互联网、纸质媒体的高强度关注使得群情汹涌,给司法机关也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进入专题: 法制评论 。同样地,如果我们今天剥夺了曾锦春先生的自我辩护和聘请律师的权利,那么最终结果能否公平、正义,能否说服众人,能否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恐怕还要打上好几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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